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维泽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8月11日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和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南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许维泽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许维泽同志(左)与林宝金同志(右)(郑建民 摄)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林宝金辞去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6年8月11日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林宝金工作变动,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林宝金辞去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原载《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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