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不定期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为其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本团体任职期间调离原单位或离退,应推荐该单位新任领导接任其在本团体内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全面领导联合会工作。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分会工作情况,研究分会工作计划,检查重要工作执行情况,听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分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其它重大事项。会长工作会议由各副会长轮流承办。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副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听取分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分会工作重要事项,讨论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调整聘用等事宜。常务副会长会议由常务副会长轮流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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