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些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据实填报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知识链接: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个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1)农、林、牧、渔业;(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区别
通过比较两者定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有几个方面不同。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如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查账征收企业。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注意事项: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2013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收入小于20,000元/月,征收率为0。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定期免征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发票工本费。
四、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
以下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2013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4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全年的职工工资表。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原载中国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