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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经纬】八部门规范非融资担保公司 坚决取缔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
2014-06-1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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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规范非融资担保公司  坚决取缔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


   据中央政府网站近日发布,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注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


   重点清理非法集资担保公司


   《通知》称,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此次清理的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于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北京某资深券商分析师称,此时八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与近期国务院107号文《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107号文明确指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公司应注明担保业务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在浙江温州和河南一些地方很严重。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解到,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于2012年5月8日发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明确非融资担保公司可从事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刘少军说,这份《指导意见》严格意义上说,不是法律,只是行业协会出的自律性意见。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量急剧增加,一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有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规行为的冲动。但这是明显违规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能吸收存款


   除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外,还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据《法制日报》记者查阅,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8月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批准也可以从事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


   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须下力气


   刘少军称,无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都在地方政府。虽然六部委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台的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但也难以真正监管。而担保公司从性质上讲,属于准金融机构,银行监督管理法没有赋予银监会监管权,地方政府现在的金融办或金融局,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也无法律授权监管当地此类公司。因此,依靠当地政府进行清理整顿,短期内还可以,长远来讲,还可能出现反复。


   正是因此,《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坚持底线思维,要高度警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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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7日。


   征求意见稿共十三章七十条,明确社会救助制度须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明确了社会救助制度的详细内容。


   在监督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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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行为将被追责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七种行为将给予追责: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预算调整;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1至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贯穿预算、执行、监督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通过政府规章立法形式来加强和规范我省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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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压缩差旅支出杜绝变相旅游


   财政部近日对外公开了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这一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规,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制度漏洞。


   根据办法,新规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


   此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大方向是压缩差旅费相关支出。新办法就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外界关注的差旅费标准调整方面,明显变化是改变原先全国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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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不得安排照顾性考察性出访


   财政部近日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办法是在2001年发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事工作顺利开展。


   新办法规定,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同时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责任编辑:南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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