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对当地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认为漏算了我的羁押天数,已向上级法院申诉。请问,如果支持了我的请求,计算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院批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问:我舅舅被举报贪污,经查并无此事,但同事、朋友仍对此事议论纷纷,使我舅舅十分压抑。请问,这种情况能要求检察院作出说明吗?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经查证举报失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本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由侦查部门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或者被举报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二)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三)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